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81號
TPDV,114,補,248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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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黃典隆
被 告 中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被 告 最高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都
被 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定代理人 侯東昇
被 告 王鴻薇
蔣萬安
侯友宜
盧秀燕
張善政
高虹安
民眾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
被 告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 告 柯文哲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對於相對人中華大學就相對人林智堅之論文
是否涉及抄襲乙事所為認定不服,並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
張而為請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難以衡量,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定之,加計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金額為215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
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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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