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80號
TPDV,114,補,2480,2025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坤豐營造股份有限
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5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