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63號
TPDV,114,補,2463,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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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3號
原 告 埕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駿佳室內裝修
計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71,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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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埕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