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8號
原 告 芬里爾資料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慶華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蔡欣澤律師
蔡岱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
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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