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55號
TPDV,114,補,245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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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5號
原 告 子星文創社即陳元彬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寶文創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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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寶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