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451號
TPDV,114,補,2451,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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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告 唯捷木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文


被 告 綠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俊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萬1,790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0萬3,626元) 1 利息 24萬3,916元 113年12月18日 114年9月7日 (264/365) 5% 8,821.07元 2 利息 84萬元 113年12月27日 114年9月7日 (255/365) 5% 2萬9,342.47元 小計 3萬8,163.54元 合計 174萬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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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捷木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