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保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買、周秀芬、顏琦
峰、李鵬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