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林錫金
被 告 凱基證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昆明(副總經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於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並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具體表明:㈠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㈡並按上開聲明計算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若未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未補正上列㈠㈡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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