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鎮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哲儒
被 告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3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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