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84號
TPDV,114,補,2384,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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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蔡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若家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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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