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金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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