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73號
TPDV,114,補,237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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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李賡鋕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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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