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71號
TPDV,114,補,2371,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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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1號
原 告 廖碧鈴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軒軒律師
被 告 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僅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費用2,000
元後,尚應補繳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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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