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6號
原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林宏恩
訴訟代理人 簡仕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0,000,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1,542元,共計1,251,54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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