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5號
原 告 眾曜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昊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尚甫、陳葦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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