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法濟寺
法定代理人 蔡並修(即釋慧演)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