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13號
TPDV,114,補,2313,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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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3號
原 告 王品翔
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士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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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