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林柏燁
訴訟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順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