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304號
TPDV,114,補,2304,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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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04號
原 告 曹念慈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愷凌律師
被 告 袁美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賈世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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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