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洪美麗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鄭育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盈股份有限公司、合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1,500萬元+1,4
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
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
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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