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61號
TPDV,114,補,2261,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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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安沐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0,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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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