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陳顗竹
訴訟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昊謙律師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江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