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張瑞松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度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洪慧文間請求履行協
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50,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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