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21號
TPDV,114,補,222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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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游雅君
被 告 蘇欽彬
蘇祓憂
蘇盈豪
蘇怡華

蘇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主張代位被告蘇欽明請求分割遺產,聲明請求:被告公同繼
承被繼承人蘇湘澤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各1/4分
割為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蘇欽明繼承之遺產應繼
分1/4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9,153,821元(計算式:
36,615,283×1/4=9,153,8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財產 種類 項 目 權利範圍 價額 (新台幣) 1 土地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6 36,592,321元(計算式:面積191平方公尺×1,149,497元/平方公尺×1/6=36,592,321元) 2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4,679元 3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 231元 4 存款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18,052元 總計 36,615,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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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