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何季祐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被 告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