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郭癸伶
陳蔣進
被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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