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呂翠雲
關嘉珍
關家怡
關家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張陳桂燕
張錦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