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62號
TPDV,114,補,2162,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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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賴翰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劉德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劉德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3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1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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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