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26號
TPDV,114,補,2126,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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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楊智涵律師
被 告 吳秀珍
林于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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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