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06號
TPDV,114,補,2106,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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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林美妤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鍾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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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