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04號
TPDV,114,補,2104,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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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被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億5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91萬5,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
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91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591萬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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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