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43號
TPDV,114,補,204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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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3號
原 告 盧柏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8,7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7,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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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