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沈宜蓁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補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8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
裁判費新臺幣5萬1,129元,並以新臺幣176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658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8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
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
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
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另行具
狀起訴在案,而聲請人被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
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於上開執行異議事件判
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830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就聲
請人所有不動產、股票、存款債權等為強制執行,復士林地
院囑託本院就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28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
不動產)、對上海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下稱系爭存款債權
)等財產為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
助字第1658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後,已對系爭不動產為查封登記,且上海商業銀行已具
狀陳報系爭存款債權扣除手續費後不足新臺幣(下同)1,000
元,毋庸扣押等語,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
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780號
(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
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提起停止執行之聲請,應以其合法提起系爭異議之訴
為前提,查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587
萬2,109元,聲請人於起訴時並未繳足裁判費,業經本院裁
定命聲請人限期補繳裁判費5萬1,129元在案,聲請人應先補
繳系爭異議之訴之裁判費後,該訴始屬合法。是若聲請人於
補繳上開裁判費後,聲請人合法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則其聲
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並無不合,應准供擔保予以停止執行。
㈢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總額為587萬2,109元(計
算至系爭異議之訴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堪認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
就執行標的受償所受之損害,為上開金額延後受償期間之利
息損失。復參酌聲請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87萬2,109元,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
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推估聲請人因
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
故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可能損害額約為176萬1
,633元(計算式:5,872,109元×5%×6年=1,761,63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176
萬元為適當。
㈣從而,聲請人於補繳系爭異議之訴之裁判費5萬1,129元,並
以176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終結
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總額 1 本金 1,501,432元 2 利息 1,501,432元 94年12月7日 114年9月14日 9.79% 2,906,379元 3 違約金 1,501,432元 94年12月7日 114年9月14日 1.958% 581,276元 4 利息 624,363元 5 違約金 258,659元 總計 5,872,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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