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
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
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蕭
泓哲請求被告(即被繼承人之其餘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
為裁判分割。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亦為蕭泓哲之債權
人,為確保伊債權,債務人蕭泓哲所繼承、請求裁判分割之遺
產,與伊行使債權之權利有利害關係,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
宗等語,並檢具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464號民事簡易判決暨
判決確定證明書為證。經查,依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464號
判決所載(見本院卷第9-10頁),聲請人固亦為蕭泓哲之債權
人,且法院亦判命蕭泓哲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9萬1896元及利
息,惟揆諸上開規定、說明,聲請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
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
經濟上利害關係,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何
法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