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莊志勲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莊翔淵與被告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三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聲
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損害賠償
事件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付與卷宗影本或節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
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追加
原告,惟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駁回其所為追加
之訴;其陳稱為瞭解訴訟之進行等必要,遂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為本件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追加原告,為有利害關係,且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
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