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洪宏溪
被上訴人 黃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
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67號裁定駁回,故仍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提起上訴始為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