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4年度,294號
TPDV,114,簡上,29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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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94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黃振華
訴訟代理人 胡家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鄭素惠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2年度
北簡字第56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判命附帶
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52萬0,900元之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見本院卷第52頁)。而原判決係判命
附帶上訴人給付69萬5,900元,是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17
萬5,000元(計算式:69萬5,900元-52萬0,900元=17萬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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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