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O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
,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