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盈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新當鋪即林奕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盈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
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1
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案卷查
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