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04號
TPDV,114,消債清,104,202509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何宜蓁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何宜蓁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何宜蓁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前開規 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清算程序準用之 。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准許清算裁定,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