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4年度,9號
TPDV,114,消,9,2025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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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根旺
林長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真敏間因本院114年度消字第9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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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