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98號
TPDV,114,法,9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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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邱銘乾即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會所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會所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會所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會所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
總會會所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設立許
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3年6月6日核准發給113證他
字第000809號法人登記證書。因修改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
提請113年12月14日第25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
經內政部以114年6月2日台內團字第1140021949號函同意備
查,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會所基金會如附
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
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
會所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
、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
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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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