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96號
TPDV,114,法,9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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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雷仲達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
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財政部民國70年4月24日(70)台財
融字第14740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3年
11月20日核准發給113證他字第001744號法人登記證書。因
實際所需而修改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14年6月27日第
16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復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114年7月25日金管銀國字第1140142912號函同
意,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
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捐助章程
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
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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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