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威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
於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56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威頤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原審以114年度北救字第28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依上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級審。聲請人
就本院臺北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二審之訴
訟費用。聲請人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