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49號
TPDV,114,救,14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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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沈○喆即沈○



法定代理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李美珍

特別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弈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因身心
障礙且未成年,父不詳,母逝世,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且尚屬稚齡,無任何所得,有
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堪認
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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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