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蕭彭玉水
代 理 人 廖經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金旺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盧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
助,經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
審查詢問表可稽,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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