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99號
反訴 原告 上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反訴 被告 文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
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2萬7,725元【計算式:142萬7,725元+50萬元=
192萬7,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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