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75號
TPDV,114,家補,57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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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5號
原 告 鄭暐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曦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1,046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1/50000
,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鄭陳玉華)。
二、同上段106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
樓建物(權利範圍:1/5,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鄭陳玉華
)。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16,所有
權人:劉頌芬、劉宇安、鄭德蓉、鄭德葳)。
四、同上段115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
物(權利範圍:各1/4,所有權人:劉頌芬、劉宇安、鄭德蓉
鄭德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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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