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51號
TPDV,114,家補,55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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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易法華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蓮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580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就被繼承人之勞保死亡給付是否屬於遺產乙事,提出相關
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三、請說明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250,800元之計算方式。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一、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800元,第一審裁判
費3,580元。
二、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原告死亡
之日或能維持生活為止,按月給付原告34,952元。標的金額
核定為4,194,240元(計算式:34,952元×12月×10年=4,194,2
4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上開第一、二項請求之第一審裁判費用共計為5,580元(計算
式:3,58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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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