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542號
TPDV,114,家補,542,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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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張胤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楊彩珀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1,148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張福命之繼承系統表。 
三、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查甲○○已受監護宣告,而乙○○固為其監護人,然兩人同為本
件繼承人,具有實質上之利害衝突,依法應不能行代理權。
請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即甲○○已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方具有成立調解權限)之裁定、確
定證明書暨特別代理人已同意代理提起本件訴訟之書狀到院
,以符合程序要件。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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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